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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劳动合同法

时间:2024-07-07 13:02:39
张英劳动合同法[此文共8026字]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如何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谈谈是如何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的。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在这个条例中,首先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这是劳动法在拟定时给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拥有者,只有通过提供劳动来维持自身及其家庭的生存和发展。而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加上劳动力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劳动者个体很难与用人单位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因此,劳动者的生存权相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在进入劳动关系之后,由于劳动给付的特殊性,劳动者一旦进入劳动关系就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使得劳动者在人格和经济上都从属于用人单位。由于普通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可替代性过大,使得大多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都形成了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因此,除了少数掌握特殊技能而成为稀缺资源的劳动者外,大部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处于弱势地位。以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律应当对劳动者一方进行适度的倾斜保护,但这不意味着对劳动者进行“偏袒”,而是对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这种不平等地位的矫正。 但是,保护是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并不意味着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忽视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一部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都不可能以牺牲某一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正当权益来维护另一类社会主体的特权,法律的制定总是在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以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每部法律都体现了立法者一定的价值选择。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就体现了立法时对用人单位的保护了。用人单位提供了培训费用,若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失,但相关的法律制度会对受损害的一方提供保护。

所以,立法者在立法时就做到了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求矫正个别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失衡现象。因此,在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以个别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劳动合同法应当强调对个体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使劳动者有力量与用人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这样有利于解决劳资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是保护大学生兼职,实习利益的,但劳动合同法没有相关条款 首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劳动法具有一定得倾斜性,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没有偏袒倾斜

其次,在劳动法里规定了劳动者在付出了劳动后,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这里包括了大学生兼职,实习等,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属范围必须是订立劳动关系的双方,而大学在校生并不属于可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主题,因而通过劳动合同法很难维权

1,如果是毕业生,则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的条件,已经毕业的大学生试用期内同样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

2,未毕业的大学生,即便是实习期,只要没有毕业,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因而很难通过劳动合同法维权,但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当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大学生也包含在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三篇:劳动合同法

试论《劳动合同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工程管理1201(a13120141) 赵立昀

指导老师 周延

【摘要】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我国的经济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本文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的类型、主要条款来论述劳动合同法对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满足组织的自身发展。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类型主要条款经济环境影响

1 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2 劳动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2.1.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一般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其中最常见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十年以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对于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 ……此处隐藏2807个字……样,签了还会限制你”。张某因此一直没有和单位签劳动合同。

张某称,去年10月家里出了事故,其妻遭遇车祸,家庭所有开支都要靠他一人的工资,“万一丢了工作,就没有收入了。”张某于是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仍遭到拒绝。单位领导称“要想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就赶紧收拾东西走人”。张某表示,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利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调查,与张某有类似遭遇的并不少见。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只拿空白合同给劳动者签名,或干脆不签劳动合同,所签合同的内容也由老板随意决定。而一些劳动者认为“找工作不容易”,所以签合同时没有认真审视条款,以致落入用工陷阱。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专家说法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

签合同是不能逾越的法律红线

根据《劳动合同法》,案例中的张某有权利要求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要达到法定的视为条件,需要等到劳动合同法生效1年后,即2014年1月1日。不过双倍工资需要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做出了严厉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能否转化为劳动者的现实权利,还需要一个过程。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劳动者平时要注意保存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资卡、工作证、工作服等。

作为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不能逾越的法律红线。如果认为员工不适合本单位,应在试用期内向员工提出,在法定期限内经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未签劳动合同而用工,将给企业带来麻烦。而事业单位聘用员工同样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保障法学会秘书长、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张恒顺,海淀法院负责审理劳动争议的汤苏莉法官

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被放宽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是此次《劳动合同法》中调整较大的内容。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订立合同时,便允许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劳动者只要符合法规条款中“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劳动者有权要求同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比以前更为主动。可以看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被放宽了。

原《劳动法》主要考虑到企业改制转型时期应加强对老职工的保护。现实情况下,一些企业将法规误读为合同期限越短越好,以此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新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不再针对老职工群体,也考虑到了年轻职工,并将覆盖大多数职工,从而促进社会就业稳定。

第五篇:劳动合同法2014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 (20分)

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定性,法定性,地位发生变化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时间:2014.1.1

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基金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相互选择,平等协商,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年满16周岁(特殊如文艺,体育,特种工艺人员) 劳动合同订立的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抵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扣押以上证件的,劳动部门有权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以上2014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也有知情权,了解劳动者的相关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威,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应保证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法定假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职工年休假: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 休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 休10天,工作满20年的,休15天

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 加班工资: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不低于劳动工资标准的300%(3倍工资)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是约定工资的80%

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的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不得解决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决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在试用期内可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决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决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随时解决劳动合同的情形:见书本54页

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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