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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脱贫攻坚工作激励和约谈机制(试行)

时间:2024-07-07 13:01:54
xx区脱贫攻坚工作激励和约谈机制(试行)[此文共2420字]

xx区脱贫攻坚工作激励和约谈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督促各级各单位更好的履责,压实脱贫攻坚责任,聚焦问题整改,推动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全面提升脱贫工作质量,确保我区在xx省扶贫成效考核获得一等,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八项激励机制

1、乡镇在市以上(含市级)组织的年终扶贫成效考核中,其结果将作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在市组织的年终成效考核中获得综合评价好的,年度绩效评定为一等,且在我区 乡镇中排名第一的,增加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5%的评优比例,即25%;对连续三年获得综合评价好的单位,乡镇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表现特别优秀、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优先提拔重用;连续两年获得综合评价好的单位,乡镇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表现突出的,可择优予以重用。获得综合评价较好的,年终绩效加10分。获得综合评价一般的,年终绩效扣10分,乡镇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并在 乡镇中排名最后的,减少单位领导成员及干部职工5%的评优比例,即15%。获得综合评价较差的,乡镇年度绩效评定为三等,乡镇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连续两年综合评价一般和较差的单位,取消乡镇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在区级机关的其它评先资格,并视情况对其领导班子进行适当调整。

2、区直单位在市组织脱贫攻坚年终综合指标考核中名列1、2、3名的,该单位年终绩效分别加3分、2分、1分,如在全市年终排名第一名的,年终绩效评为一等;名列倒数1、2、3名的,年终绩效分别扣3分、2分、1分,且年度绩效不能评为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度绩效不得评为优秀;名列倒数第1名的,单位年度绩效评定为三等。

3、代表我区通过国家、xx省、xx市年终考核验收的,且没有被上级反馈问题的,对抽检的贫困户其帮扶干部所在乡镇年终绩效分别加4分、2分、1分(按户数累加),所在区直单位年终绩效分别加2分、1分、0.5分(按户数累加,如同一户代表各级验收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如发生严重影响我区考核评价问题的,对抽检的贫困户其帮扶干部所在乡镇年终绩效分别扣6分、4分、2分(按户数累加),所在区直单位年终绩效分别扣2分、1分、0.5分(按户数累加,如同一户代表各级验收只按最高标准扣一次),个人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所在单位当年度不能评为一等。

4、脱贫攻坚工作得到国家、xx省、市、区( 家班子主要领导)明确批示表扬的(或通报表扬或《红榜》表扬的),所在乡镇年终绩效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所在区直单位年终绩效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5、被国家级、xx省级、市级和区委区政府点名通报批评或上《黑榜》,或发生影响我区年度考核评价问题的,情节严重的,其个人年度绩效不得评定为优秀,所在乡镇年终绩效每次分别扣20分、15分、10分、5分,所在区直单位年终绩效每次分别扣4分、3分、2分、1分。 

6、脱贫攻坚工作成绩突出,召开现场会或推进会的,乡镇年终绩效分别加分:国家级20分、xx省级15分、市级10分,区级5分,区直单位年终绩效分别加分:国家级4分、xx省级3分、市级2分,区级1分。

7、被中央、xx省、xx市主流新闻媒体(包括人民日报、广西日报、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xx电视台等)宣传典型经验做法的,乡镇每次分别加分:中央15分、xx省级10分、市级5分,区直单位年终绩效每次分别加分:中央3分、xx省级2分、市级1分。如被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其个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单位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一等。

8、被区督查工作专责小组检查、督察、暗访书面通报的,乡镇每次扣年终绩效2分,区直单位每次扣年终绩效0.5分。未认真落实指标任务(含市级每次组织的指标排名)、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等各项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资料的和整理各类台台帐的;乡镇每次扣年终绩效2分,区直单位每次扣年终绩效0.5分。

二、八项约谈机制

1、乡镇在区本级组织的指标排名或工作进展中,第一次排名倒数第一名的,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小组常务副组长对所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电话提醒,并扣年终绩效2分;连续两次排倒数第一名的(年终绩效扣4分)和在市年终扶贫成效考核中综合评价一般的(年终绩效扣10分),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组长对所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一名分管负责人参加。

2、对上级脱贫攻坚检查、暗访、督查、考核、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扎实、不较真的;对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落实不力,脱贫攻坚工作作风不扎实的,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组长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一名分管负责人参加。同时,每次扣减年终绩效分:乡镇扣4分,区直单位扣1分。

3、在市级组织的每月指标排名中后3名的(每次扣单位年终绩效1分), 或被市级点名通报批评或上《黑榜》,或发生影响xx区考核评价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每次扣减绩效分:所在乡镇扣10分,所在区直单位扣2分),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组长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一名分管负责人参加。

4、在xx省组织的每月指标排名中后11至20名的,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组长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一名分管负责人参加,并每次扣年终绩效分1分。

5、在xx省组织的每月指标排名中后10名的,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部长参加,并每次扣年终绩效分2分。

6、被xx省点名通报批评或上《黑榜》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部长参加。同时,每次扣减分:乡镇扣15分,区直单位扣3分。

7、乡镇在市年终扶贫成效考核中综合评价较差的,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对所在乡镇党政正职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部长参加。同时,乡镇年度绩效评定为三等,乡镇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

8、因应付检查、考核,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特别是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等问题的,被点名、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三、组织实施

1、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专责小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乡镇和区直有关单位通报各项指标和工作进展排名表及该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小组邮箱。

2、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小组及时汇总研判,拟制当月约谈方案报组长审定。

3、被约谈的单位应在被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督查小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4、被约谈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当事人、乡镇联系村领导、第一书记、工作队员、村支书主任等)的处理,参照区脱贫攻坚工作激励和约谈机制执行。

5、本制度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xx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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